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契約價金10%增購權,機關得於簽約次日起至106年5月19日前(含)提出;增購部分履約條件及價金支付,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機關仍得視情況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通知得標廠商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10樓第二會議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06年6月7日(詳需求規格書)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經營本採購標的相關行業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郵寄領標單者請付貼足郵資之回郵大型信封,書明領取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如有誤投文件本局概不負責,通訊領標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延誤投標本局概不負責。電子領標者請逕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三、本案應交貨品需分送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
四、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6)2229451,聯絡地址:臺南郵局第97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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