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108年度及109年度每年100萬元。本案總經費為新台幣300萬元,採分年度編列預算,107年度及108年度及109年度各編列100萬元。上述各年度經費皆尚未經立法程序。
2.增購項目及內容: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倘校方有意於契約期滿後續約,將於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在依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下辦理續約,續約上限為12個月,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合算付款,廠商不得拒絕,惟校方保留變更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400元(光碟一片)
履約期限
應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10日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1.專業技師事務所。2.技術顧問機構。
(二)應檢附證件:(1)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大地或水保)、技師公會會員證。(2)技術顧問機構: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大地或水保)、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並檢附1.投標廠商聲明書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廠商切結書5.執業技師切結書(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上班時間內(下午5時正)到本校出納組不具名繳費(圖說工本費(光碟一片)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收據至營繕組不具名領取;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請自行斟酌郵寄往返時間)至本校營繕組領取,信封上並書名招標工程名稱(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原件退回)。郵購圖說工本費應開具兌款郵局為台北郵局,受款人為國立陽明大學之郵局匯票及貼足回郵100元整之回郵郵資大額郵票並依郵局規定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
﹝其他﹞:
1.開標方式:一段投標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評選,評選委員會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預定決標日期:同議約日期(評選會議及議約日期均另行通知)。
4.本案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書面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如不清楚,得逕洽本校閱覽。
7.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詳補充投標須知,請於申辦時要求查覆單位確實加蓋上述三枚圖章。
8.本採購所需相關費用皆含於預算內,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請詳閱圖說並詳實探勘現場。
9.本標案已依勞基法規定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日之相關成本,投標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106/12/4更正附加說明第7.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修正為「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抽換電子檔0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07-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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