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臨時辦公廳舍1樓會議室(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臨時辦公廳舍2樓總收文(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0天內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投標資格,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資格審查表」。
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有「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建議廠商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其他」: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業務單位(一組謝書雯小姐,電話:03-3251569)查詢。
4.「評選會議時間」於資格標審查後,另行通知。
二、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三、領投開標:是否須繳交押標金(原選「否」係誤植於106年6月7日更正上傳為「是,押標金10萬元」。
四、原招標文件(施工及設備規範第3頁1.2.7完工日期:本案履約期限為簽約日起150日曆天)係誤植於106年6月7日更正上傳為(本案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15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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