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臨時辦公廳舍2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臨時辦公廳舍2樓總收文(地址 :33052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詳閱「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資格審查表」)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直接承攬移動式爐床火化爐及二對一空氣污染防治設備之維修工作實績並提出完工證明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建議廠商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本所不另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二)「其他」: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業務單位(中殯黃永青先生,電話:03-4522944)查詢。
二、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97萬9,710元整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所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所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本市106年度預算,議會審查決議止。投標廠商同意,並作為本所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期限。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一)本採購案預算全數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不低於本採購案保留決標金額或保留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時。
(二)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三)其他: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三、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四、標單兼切結書:採購名稱及標案編號誤繕,已於105年10月28日更正為採購名稱: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106年度火化爐具及空氣污染防制等設備耗材更新、維修開口合約」,標案編號:105-10-24。請投標廠商注意。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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