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府106年8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630004500號函訂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案允許共同投標(以2家為限),投標廠商資格如下:
1.基本資格:
單獨投標:(1)、同時具有(2)及(4)或同時具有(3)及(4)之廠商。
共同投標:(1)與(2)各一家廠商或(1)與(3)各一家廠商。
應檢附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a.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或結構)b.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業: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或結構)c.公會會員證(即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具有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特定資格:無。
3.其他應檢附證件:
(1)廠商納稅證明(採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均須提供)
(2)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均須提供)
(3)廠商切結書(採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均須提供)
(4)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均須提供)
(5)共同投標協議書(符合單獨投標免附)(詳投標須知)
(6)服務建議書(詳投標須知)。
4.屬外國廠商者,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第1~3點及投標須知第15點。其餘情形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06/11/27~106/12/27廠商得以下列方式領標:
1.電子領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九至十二時,下午二至五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它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臺北市市場處(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委員會議(簡稱評選會議)。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案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服務費用:以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固定費用決標,其中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及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採併案發包分開訂約辦理,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9,721萬2,994元整,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億7,578萬8,823元整。
7.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本案採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9.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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