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82609#2609/7934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秘書室6-509室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領購: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電子領標40元。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S309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項次1:17萬元;項次2:15萬元;項次3:18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8/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汽車批發業(F114010)、汽車零售業(F214010)、機械批發業(F113010)、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08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99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等相關行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以總價報價。
二、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四、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五、投標不同項次請分別備投標書並於勾選處標示清楚。
六、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10日內,提供車體打造大樣圖供本處審核同意,始得施作。另應同時檢附履約標的原廠型錄及規格說明書提送機關審閱,型錄上需劃線及標示出符合規格表之項號,並檢附中文對照說明,若原廠型錄及規格說明書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規格說明書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機關審閱有疑義處將函復通知廠商;廠商於接獲機關審閱意見翌日起10日內回復澄清,澄清以1次為限,逾時逾次比照第14條第1款扣罰違約金。施作期間,每月至少一次將當月施作進度報告及必要之照片,提送本處核備。另本處得於履約過程中,隨時至工廠查驗廠商是否依契約規範打造車輛及掌控進度,廠商應予配合。另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交車,交車日期以監理機關核發日為準,並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場所。
七、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並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新工處出納股收。
八、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6月16日前,以書面請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釋疑處理結果,將於109年6月22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九、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