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請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各單項價金延長契約期限,延長期限以1年為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40 萬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6樓6-509室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100元,現場開單繳款。(電子領標40元)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S306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新工處總收文或寄台北市府郵局信箱第4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營業項目具有:汽車修理業(JA0101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零售業(F114030、F214030)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配備批發、零售業(F114990、F214990)等相關行業。(請檢附公司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新臺幣40萬元)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分批交貨期限:每批自機關通知翌日起5工作天內完成交貨;(如須自國外進口之器材適逢國內無存貨,廠商應於3工作天內告知機關同意,例外得於22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二、本案訂有底價為新臺幣40萬元。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上限金額之10%。
四、保固保證金:結算金額之3%。
五、本案擬公布詳細價目表之各項單價供廠商參考。本採購案屬預約式契約,數量僅為預估,結算時依實做數量結算。
六、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七、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請檢附郵政匯票100元並另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新工處出納股。
八、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2月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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