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一次以1年為限,最多可增購3次,每次增購金額140萬元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3樓S306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總收文或寄臺北市府郵局信箱第49-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並能提供本案標的之營業項目為中類I3(資訊服務業)或細類為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等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登記之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從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二、開標方式:投標文件(含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應於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本處,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下一階段評選。
三、總評分法分數定案後,俟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再通知廠商完成議價程序。
四、需求內容:詳規範書。
五、本案免收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六、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七、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義,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月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義廠商。
八、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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