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契約終止日前,若未及完成簽訂新維護契約,廠商同意應機關要求繼續履行本服務契約,直至機關新維護契約簽訂為止並以三個月為限,其間之服務費用以本契約每月服務費用計算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509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書面招標文件100元,電子招標文件40元。
五、如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將限於106年2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疑義處理結果,並將於106年2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餘詳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四樓總收文或台北郵政49-1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中類為I3(資訊服務業)或小類為F118(資訊軟體批發業)或小類為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小類為F218(資訊軟體零售業)或小類為E605(電腦工程業)等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以總價報價。
二、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3時20分(配合銀行之辦公時間)。地點:市政大樓6樓南區新建工程處秘書室出納股2.郵遞購領:書面文件費新臺幣100元(請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其他雜項收入」帳戶),另請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新工處出納股。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四、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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