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2工務室公開閱覽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文書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押標金審查。
2.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投標廠商信用證明。(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或(2)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或(3)無使用票據之票據交換所證明文件 或(4)其他證明文件。
6.投標標的物之規格說明及型錄審查(詳標單明細表備註欄依序檢附/產品型號請用螢光筆標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或(2)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或(3)無使用票據之票據交換所證明文件 或(4)其他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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