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尤金祥(使用單位10006) 林詣芸(採購10883)
聯絡人
尤金祥(使用單位10006) 林詣芸(採購10883)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30日止,或履約累計金額已達決標預估總價時停止,兩者以任一條件先屆者為準。
2、機關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24個月之權利(每次以12個月為限):
(1)履約期間,廠商如履約狀況良好,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契約屆滿,在機關尚未重新發包完成前,基於維護機關消防設備妥善性、機關有權要求廠商需配合機關依原價延長契約期限三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152號出納組(新民院區)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整,請先至宜蘭巿新民路152號(新民院區)行政區1樓出納繳款後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2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 B2 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文件
1.押標金文件
2.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規格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之廠商。
二、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術證明:須具有內政部核發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2.郵寄: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99元及標單費200元,寄至總務室林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之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逾時本院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電子投領標系統下載http://www.geps.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整(請至宜蘭市新民路152號出納組繳費)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一)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
(四)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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