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
1.擴充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金額新臺幣342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應含甲級電器承裝、冷凍空調工程等相關類別):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本。
(六)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書影本。
(七) 經濟部乙級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
(八) 冷凍空調工業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九) 押標金:新臺幣17萬元整。
(十) 切結書(勞健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於本案招標文件之需求書或規範有疑問者,請洽(02)2926-6888分機6726 蔡小姐
2.有關本案招標相關問題有疑問者,請洽(02)2926-6888分機6728 周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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