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委託營運期間,經本館依本契約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款考評,考評結果符合規定者,且無重大違約情事或遭本館終止、解除契約者,得標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館評鑑、審核同意後,得優先取得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議價之權利,辦理續約1年(以2次為限,共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本館7樓705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1樓新生門內之輪值駐衛保全崗哨)
廠商資格摘要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規定
(一)廠商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其營業項目應列有停車場經營業)。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另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新臺幣285萬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有關本案標的:國立臺灣圖書館「106~107年度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採購 」之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履約管理人:本館秘書室曹先生,連絡電話(02)29266888分機6702。
二、如有場勘需求,請於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逕洽曹先生辦理。
三、補充說明契約書第八條、五、(三)、1.:「…本停車場周圍秀安區(7里)除中安里以月票費率7折計算外,其餘各里,1戶1車為限,以月票費率8折計算,……,其車位數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之意旨如下:
(一)廠商可自行決定各里民月租數量一節,實屬誤解;查前開契約條文內容主要意旨係約定里民優惠並非無限給予,而是以不超過停車場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並非得標廠商可自行決定各里民月租數量。
(二)有關本節里民優惠實際履約現況,本停車場自開放營運迄今,有關里民優惠均為每里15個席位,7里共105個席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