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分署保留依原契約(廢棄物清運及處理)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
後續擴充。
二、 後續擴充期間預定為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擴充金額為
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20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90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 一)須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者可參加投標。
1. 廢棄物清除業,代碼J101030
2. 廢棄物處理業,代碼J101040
3. 廢棄物清理業,代碼J101090
(二)政府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可清除或處理廢棄物種類廢棄物代碼至少包括A-7101(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C-0102(鉛及其化合物(總鉛))。本項應符合資格,投標廠商得以分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投標時應檢附投標廠商與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正本,且經公證或認證)及許可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清除機構,廢棄物清運作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投標廠商如為處理或清理機構,廢棄物處理作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
(三)投標廠商應檢附具備履行非法或有害廢棄物場址清理作業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如由機關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或經環境部或地方環保局專案許可清理棄置場址集塵灰同意函,應經公證或認證),前述文件之履約內容應至少包括棄置場址集塵灰清理程序。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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