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6樓第1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且無不良記錄
(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4.當年度或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5.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1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
期證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 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
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因本案施工標的目前尚有住戶居住,為利施工,工程標決標後,對於涉及施工範圍部分須清空(約2 個月左右),本案決標後得標廠商需待機關通知後始得進場;廠商投標前,請詳細評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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