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4樓高雄關事務股
截止投標
106/07/31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6/08/01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6/08/01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6/08/01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5628183)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6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證 (且該證附表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應含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類別)或經濟部工業局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所屬事業廢棄物處理廠(營運項目之廢棄物種類應含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類別),如為清運或處理業者,則尚須出示配合之處理或清除業者進場處理許可同意書。
附加說明
(一)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會場,應出示身份證明證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受委託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委託書,並將委託書裝入資格標封內送達或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開標後審查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格或議價之資格。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31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6/08/01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