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契約期限內,得依原契約價格、條件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且以本案原預算金額40%以內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亦得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
之查復表代之。
以上證件影本連同填妥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資
格審查表、標價清單一起放入標封內密封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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