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登記證書」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有效期限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本工程須配合機關辦公時間(宿舍進出門(3樓)有磁扣管控)作業,若需於國定假日與節日進行施工,則須經機關同意後方可施工,承包廠商不得要求另行加價。施工時亦不得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
2.本案防水工程,應於晴天時進行施作(請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天氣預報)。於屋頂拆除施工前,承包廠商應確實做好室內防護作業(廠商責任施工);若因颱風天雨等自然災害而造成室內之機關既有財物設備損壞情形,承包廠商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3.廠商於投標前應自行至工地現場實地勘察,考量工地現場施工難易,按照圖說規定核對,並詳實估價;除另有註明者外,工程總價應包括工程標單、圖說及施工規定等完成本工程之各項費用,若因維護或施工不當導致工程施工損失或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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