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臺北港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採購案驗收合格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政府機關及大專院校(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各級學校->大專校院公布為準)免附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税或所得稅。政府機關及大專院校免附。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開標日仍在
有效期限內)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2、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取得輻射防護人員(輻射防護師、輻射防護員)認可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各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二)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除需求規範外)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黃偉政,電話:(02)2420-2951分機6151;對需求規範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期限內洽本關八里分關儀檢課林佩燁,電話:(02)2619-2835。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得視同放棄。
(四)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五)「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本關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可依政府採購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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