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海關大樓4樓第2會議室
履約期限
以機關通知指定履約日期為開工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綜合營造業,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詳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本款
之證明文件),亦得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
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工程承攬手册影本1份。
(三)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五)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I.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II.非拒絕往來戶。
III.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
為 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
拒絕 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IV.資料查詢日期。
V.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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