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10樓第二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翌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含交付成果報告)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商工查詢登記資料,列印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若經由國內廠商代表外國廠商參加投標,該國內廠商應提供上述廠商資格摘要資格文件外,並須提出外國廠商簽發之授權文件(含中文譯本乙份),內容須載明下述四點,並經當地政府機關或公證機關完成公證或經由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代表認證。
A.授權之外國投標廠商之全名、地址、聯絡電話。
B.被授權國內廠商之全名、地址、聯絡電話。
C.授權範圍(含代理產品名稱與種類、參與投標、議價及/或簽約權限及權限效期等)。
D.授權之日期與效期。
(2)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並附具中文譯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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