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秘書室事務股
付款方式
若為郵寄領標,請另準備回郵信封及足夠郵資,並考量郵寄所需時間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6樓第三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當地或毗鄰地區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11),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書,無不良紀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合投標要件處理。
(二)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經機關通知期限到場,仍未到場,則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三)請廠商投標前至現場勘查,確實了解現地狀況。投標廠商如欲至施工現地勘查,請先與淡水稽徵所承辦人張瑞寧小姐(電話:02-26251532分機415)聯絡。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至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代之。 (五)有關招標規範疑義,請洽秘書室曾翊婷小姐(電話:03-3396789分機1830) 、淡水稽徵所張瑞寧小姐(電話:02-26251532分機415) 。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採購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http://web.pcc.gov.tw),請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投標作業),支付系統使用費20元。
2.現場領取:請至本局出納股繳納本標案圖說文件費用每份300元,持收據至事務股領取招標文件。
3.郵遞領標:請備妥下列文件郵寄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秘書室事務股曾翊婷收(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註明領取之招標案號,併應附足郵資(掛號60元,限掛67元)之A4回郵信封及300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不符合本規定要件逕行退回寄件人。
(七)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出席投標廠商自備環保杯,本局恕不提供紙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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