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本局得於契約期間內於原契約價金總額5%以內增購之,增購項目之價金,依原契約決標單價核實計算,履約條件同原契約條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秘書室事務股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本局8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ㄧ)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為資訊服務廠商):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2.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二)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詳投標須知六十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二)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被授權人無法攜帶印鑑前來開標,應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三)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及建議書12份、光碟2片;依廠商投標順序進行簡報,簡報時請自備筆記型電腦,本局僅提供投影設備使用,請廠商提早到場測試器材。
(四)詳本案投標須知、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契約條款。
(五)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六)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出席投標廠商自備環保杯,本局恕不提供紙杯。
(七)有關招標規範疑義請洽稅務資訊科林先生 電話:03-3396789分機116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