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本局得於契約期間內於原契約價金總額5%以內增購之,增購項目之價金,依原契約決標單價核實計算,履約條件同原契約條款。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若為郵遞領標,請準備回郵信封,並考量郵遞所需時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為資訊服務廠商。
2.投標廠商具有承做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3.投標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得標後可如期履約之說明。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相關營業項目):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2.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四十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二)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被授權人無法攜帶公司投標印章前來開標,應攜帶蓋有該印章之授權書並由該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三)查詢押保金同意書。
(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及建議書書面交付至少1式12份,光碟交付1式2份(均含LibreOffice Writer之ODF格式及Word格式);依廠商投標順序進行簡報,簡報時請自備筆記型電腦,本局僅提供投影設備使用,請廠商提早到場測試器材。
(五)附註說明:
1.履約事宜詳本案投標須知、建議書徵求文件、契約條款。
2.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3.本案以固整金額新臺幣2,959,376元整,且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4.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出席投標廠商自備環保杯,本局恕不提供紙杯。
5.有關招標規格疑義或現場勘查,請洽本局稅務資訊科(張耿松先生),分機116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