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2樓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若為郵遞領標,請準備回郵信封,並考量郵遞所需時間。)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6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1樓總收文或12樓秘書室事務股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國內依法登記載有電視台經營、電視傳播、電視節目製作、廣播節目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發行、廣播電視廣告、一般廣告服務、廣告代理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或其他工商服務等營業項目之廠商):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2.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48點。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被授權人無法攜帶印鑑前來開標,應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3.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若經由國內廠商代表外國廠商參加投標,該國內廠商應提供上述廠商資格摘要資格文件外,並須提出外國廠商簽發之授權文件(含中文譯本乙份),內容須載明下述四點,並經當地政府機關或公證機關完成公證或經由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代表認證。(a)授權之外國投標廠商之全名、地址、聯絡電話。(b)被授權國內廠商之全名、地址、聯絡電話。(c)授權範圍(含代理產品名稱與種類、參與投標、議價及/或簽約權限及權限效期等)。(d)授權之日期與效期。
(2)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並附具中文譯本。
4.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5.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出席投標廠商自備環保杯,本局恕不提供紙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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