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廠商具有維修及維護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具有或承諾得標後於決標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於高雄地區設有電腦設備維修站之證明文件。
貳、廠商領標:
(一)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郵遞領取:附貼足72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租用個人電腦及液晶螢幕」採購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參、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10,000元整
肆、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採購稽核小組名稱、地址及電話:
1.名稱: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2.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3.電話:(02)87897548
4.傳真:(02)87897554
(二)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公務電子信箱及地址:
1.電話:(02)2356-8620
2.傳真:(02)2356-8763
3.公務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4.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2號8樓
(三)招標過程如發現違法事項,請向下列單位檢舉: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77777。
2.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83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4.本局政風室,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399號信箱、電話(07)7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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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正公告修改招標規範第4條(四)駐點服務相關規定,並延長等標期(107年3月27日下午17:30截止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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