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截止日至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開標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
郵遞投標或非於投標截止當日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7樓)
【其它內容】:
(一)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理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招標。囿於系統設計,洽辦機關僅以內政部為代表。
(二)電子領標:(1)領標網頁:http://web.pcc.gov.tw/(2)電子領標廠商應繳交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系統使用費(3)政府電子採購網因故暫停服務時,領標廠商得俟系統恢復後,再行下載同案招標文件,惟應自行掌握投標截止時間。
(三)履約地點:本案履約地點係全省各縣市,囿於系統設計,僅以上述地點代表。
(四)履約期限: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機關訂單次工作日起計算,如一次訂購1~50條(組)國產品為15日、進口品為30日內,51~100條(組)國產品為30日、進口品為75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貨,所需費用及工資由立約商負擔。
(五)押標金:押標金採固定金額,一律新臺幣10萬元。
(六)本案採分項單價複數決標,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不同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本案採購金額係以最高項目之金額列示。全案預算金額及採購總金額為NT$66,000,000元。前述所列採購、預算金額係預估,僅供參考。各項次得標廠商家數上限詳契約條款附件一。
(七)投標廠商未派員出席減價、比減會議,則視同放棄減價、比減權利,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八)本案另公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本案各項價格資料並檢附詢價單供使用,惟不得作為正式投標報價用。【本案詢價單電子檔廠商得自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http://www.bot.com.tw)「首頁右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 共同供應契約→公告事項→招標資訊、開標作業、決標作業」直接下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報本案輪胎之投標廠商,應提供產品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含)以上之保單證明,若原廠已辦理該產品保險,可提供原廠投保之證明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廠商參加本案投標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53條規定辦理決標,因應疫情相關警戒規定,臺灣銀行採購部視情況採行以下措施,於辦理決標前通知投標廠商:
(一)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參與決標會議,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項目逕予廢標;或
(二)超底價項目僅洽合格最低標減價一次,結果仍超過底價者予以廢標;或
(三)限制廠商減價次數。
三、投標廠商如需至開、決標會議現場,每一家廠商僅限一人代表出席,並請做好自我防護措施,全程佩戴口罩。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招標文件領標費用150元,並請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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