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A.7.31.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開標二科 王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23497673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
| 傳真號碼 | (02)2382201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09/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0/12 10:00 |
| 開標時間 | 115/10/12 10:10 |
| 開標地點 |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90萬元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採購部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為防範不正當競爭情形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確保本案如期開發及加強廠商履約與保固責任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文件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應具備金融領域相關資訊系統之建置、導入或維運經驗,並應提出相關專案契約影本、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開發設計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具備金融領域相關資訊系統之建置、導入或維運經驗,並應提出相關專案契約影本、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行有證據顯示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6.履約期限:本案分成四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與專業服務: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應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應用軟體需求訪談紀錄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規定文件。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規定文件及程式。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完成專業服務,並交付規定文件及規格書第貳、四、(二)4條規定之資安測試報告。 第二階段應用軟體: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7個月內應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應用軟體需求訪談紀錄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規定文件。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規定文件及程式。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交付規定文件。 第三階段應用軟體: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4個月內應完成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於本行確認第三階段應用軟體需求訪談紀錄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並經雙方簽名確認。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規定文件。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三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7個月內完成第三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規定文件及程式。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三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第三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交付規定文件。 第四階段為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二年。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