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26/10/02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A.7.31.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開標一科 吳先生 |
| 聯絡電話 | (02)23497664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
| 傳真號碼 | (02)2311666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於本案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1年內,本行得依本案原契約規格、原契約單價及條款向立約商保留增購下列設備及該等設備之維護服務之權利,增購設備之交貨安裝期限及驗收付款,得於增購時另行訂定之。 1.提款自動櫃員機(穿牆型或廳堂型):10台 2.ATM專用數位攝錄影監視設備:10台 3.上述設備之7年維護服務:1式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10/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0/08 10:00 |
| 開標時間 | 115/10/08 10:10 |
| 開標地點 |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51萬元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採購部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前述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 |
|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通過本行測試(與本案採購標的物相同型號之自動櫃員機設備由廠商提供),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本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若本案採購標的相同型號之自動櫃員機設備非屬本行已取得EMV認證之WINDOWS 10作業系統機型(截至114年有三商電腦SR7500、迪堡多富ProCash280、DN 200A及國眾電腦RG7機型),得標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開發完成之程式取得該設備相同機型之EMV認證證明文件(取得各國際組織之認證證明,包括Visa、MasterCard及銀聯等)。 (4)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提供各自動櫃員機設備每台1本中文版操作手冊及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由本行使用單位簽章認可),本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預定交貨地點,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5)廠商於新購置之設備送達本行進行裝機時,須先與本行相關人員針對新購置之設備進行檢核(檢核項目如機型、本機序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設備裝機暨測試報告書」將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7年。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本案已製妥第115-12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上午10時1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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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