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F5-115017 已決標公告

海外分行Actimize系統名單掃描比對功能模組擴充暨三年維護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5/06/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北祥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4,970,000
原始預算
$ 83,304,000
底價金額
$ 74,97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開標二科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聯絡人 開標二科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22 10:00
開標時間 115/06/22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6萬元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開發設計、軟體維護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技術人員應具備本案套裝軟體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開發或設計本案應用軟體(包含資料庫)功能所使用之程式語言,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3)投標廠商之專案團隊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位具備類似「防制洗錢(AML)系統導入美國FinCEN 314(a)名單掃描功能」之相關實務經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專案之履歷說明、驗收證明、客戶服務證明等。 (4)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專案團隊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位具備類似「防制洗錢(AML)系統導入美國FinCEN 314(a)名單掃描功能」之相關實務經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專案之履歷說明、驗收證明、客戶服務證明等,以證明具備本案特定法遵功能之技術支援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提供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技術人員應具備本案套裝軟體專業訓練之證明(如本案套裝軟體之原廠專業訓練或認證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本案維運套裝軟體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開發或設計本案應用軟體(包含資料庫)功能所使用之程式語言,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開發設計及維護服務之專業能力。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及服務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1)本案分成三階段履約。 (2)第一階段套裝軟體訂閱授權交付: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本案第一階段套裝軟體授權啟用(含使用者帳號設定連線測試及確認新增分行使用者帳號可正常登入使用相關功能)。本階段訂閱費用起算日為授權交付日;惟首期訂閱費用須待本行確認授權內容無誤且驗收合格後,始得請款支付。 (3)第二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 a. 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客製化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製作「功能需求說明書」。 b. 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客製化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4)第三階段為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三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2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開標二科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聯絡人
開標二科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5/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22 10:00
開標時間
115/06/22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6萬元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開發設計、軟體維護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技術人員應具備本案套裝軟體專業訓練之證明。 (2)投標廠商開發或設計本案應用軟體(包含資料庫)功能所使用之程式語言,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 (3)投標廠商之專案團隊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位具備類似「防制洗錢(AML)系統導入美國FinCEN 314(a)名單掃描功能」之相關實務經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專案之履歷說明、驗收證明、客戶服務證明等。 (4)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專案團隊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位具備類似「防制洗錢(AML)系統導入美國FinCEN 314(a)名單掃描功能」之相關實務經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專案之履歷說明、驗收證明、客戶服務證明等,以證明具備本案特定法遵功能之技術支援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提供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技術人員應具備本案套裝軟體專業訓練之證明(如本案套裝軟體之原廠專業訓練或認證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本案維運套裝軟體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開發或設計本案應用軟體(包含資料庫)功能所使用之程式語言,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開發設計及維護服務之專業能力。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及服務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1)本案分成三階段履約。 (2)第一階段套裝軟體訂閱授權交付: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本案第一階段套裝軟體授權啟用(含使用者帳號設定連線測試及確認新增分行使用者帳號可正常登入使用相關功能)。本階段訂閱費用起算日為授權交付日;惟首期訂閱費用須待本行確認授權內容無誤且驗收合格後,始得請款支付。 (3)第二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 a. 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客製化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製作「功能需求說明書」。 b. 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二階段客製化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4)第三階段為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三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2 10: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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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461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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