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F5-109122 已決標公告 巨額採購

國內授信帳務系統新增小貸債權管理及擴增大貸應用系統功能

💰 預算金額: NT$ 2909萬
⚖️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9/12/30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20/12/30 10:00 | 開標:2020/12/30 10:1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新臺幣145萬元整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20/12/18 廢標(原因:廢標)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2 次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20/12/18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2020/12/09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8,500,000
原始預算
$ 29,088,692
底價金額
$ 28,526,000
底價標比
99.91 %
預算折數: 98.0%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開標一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61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是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22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9/12/30 10:00
開標時間 109/12/30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本案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並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應具備曾完成類似本案(以COBOL程式語言開發「貸款視為到期、轉列催收款後之債權管理」或「聯合授信管理」等大型帳務系統放款業務功能)之承做能力,並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應具有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本案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投標廠商應提供已於臺灣北部地區設立或具有維修服務所之證明,或出具承諾書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服務所。 6.投標廠商應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等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具資通安全證照之證明(如擁有包含於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人員)。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附加說明 1.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註:投標廠商倘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4.【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5.【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6.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10.【履約期限】:本案分兩階段履約。 (1)第一階段: A.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B.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C.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二個半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 D.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2)第二階段: A.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七個半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B.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八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附件四)。 C.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八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開發。 D.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為GF5-109122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5-109122辦理公告,惟書面及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5-109122-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09年12月22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5-109122-1繳納押標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開標一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61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是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22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9/12/30 10:00
開標時間
109/12/30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本案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並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應具備曾完成類似本案(以COBOL程式語言開發「貸款視為到期、轉列催收款後之債權管理」或「聯合授信管理」等大型帳務系統放款業務功能)之承做能力,並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應具有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本案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投標廠商應提供已於臺灣北部地區設立或具有維修服務所之證明,或出具承諾書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服務所。 6.投標廠商應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等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具資通安全證照之證明(如擁有包含於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人員)。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附加說明
1.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註:投標廠商倘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4.【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5.【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6.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10.【履約期限】:本案分兩階段履約。 (1)第一階段: A.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B.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C.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二個半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 D.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2)第二階段: A.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七個半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B.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八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附件四)。 C.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八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開發。 D.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用軟體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為GF5-109122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5-109122辦理公告,惟書面及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5-109122-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09年12月22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5-109122-1繳納押標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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