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8148 - 金馬雷達建置暨即時災防預警推升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1,8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2)營業稅繳稅證明。(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3)具有製造或供應或承做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雷達系統能力能力之證明文件。(4)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製造或供應或承做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雷達系統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1)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2)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產品來源地區及品牌】:世界各國,惟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除外。投標廠商所報列之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原產地及品牌之產品。
5. 【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辦理招標
6.【履約期限】:
(1)立約商應於決標日起 60 個日曆天內提交雷達頻率使用資料。
(2)立約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 120 個日曆天內完成技術協調會議。
(3)立約商應於 決標日起730個日曆天內通知中央氣象署契約財物已完成製造及通知中央氣象署見證廠驗並提供相關製造完成證明文件。
(4)廠驗通過,立約商應自中央氣象署通知第1套雷達儀(金門雷達)交貨之日起 100 個日曆天內將第 1套雷達儀運抵中央氣象署指定地點。立約商應自中央氣象署通知第2套雷達儀(馬祖雷達)交貨之日起 100 個日曆天內將第 2套雷達儀運抵中央氣象署指定地點。
(5)立約商應於第1套雷達(金門雷達)運抵指定安裝地點之日起50個日曆天內完成「金門雷達招標規範」第7.3.2條規定之駐場測試。立約商應於第2套雷達(馬祖雷達)運抵指定安裝地點之日起50個日曆天內完成「馬祖雷達招標規範」第7.3.2條規定之駐場測試。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7.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2-2349-2790,傳真:886-2-2349-5930,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73,傳真:886-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73,傳真886-2-2382-2010。
餘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4-138)備領(僅修改截止投標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第2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5-004)備領(僅修改截止投標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第3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修改招標文件內容並繕妥第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5-063)備領(投標廠商請依招標文件修正書內容備標)。
【第4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4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5-087)備領(僅修改截止投標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第5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招標文件部分內容(截止投標時間展延至115年9月15日上午10時0分;開標時間展延至115年9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已繕妥第115-09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第6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5-111)備領(僅修改截止投標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