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6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122,000元(或等值之外幣)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中國大陸除外),並於「規格標」提供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精鑄等級光餅離心式表面處理及乾燥之設備)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投標廠商並於「規格標」提出使用機關(構)驗收合格等證明文件。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精鑄等級光餅離心式表面處理及乾燥之設備)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投標廠商並於「規格標」提出使用機關(構)驗收合格等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2.【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3.【電子領標】: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來源地區】: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5.【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適用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可參與投標(中國大陸除外)。
6.【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中央造幣廠辦理招標。(註: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7.【履約期限】:
(1)立約商須於決標次日起420個日曆天內將設備以1批交運至中央造幣廠指定地點(精鑄工場),分批交貨不接受。
(2)立約商應於本案設備運抵中央造幣廠之日起45個日曆天內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中央造幣廠教育訓練。
(3)製造廠教育訓練:設備交貨前,立約商須免費提供中央造幣廠人員2~3人(人數由中央造幣廠決定)在製造廠為期5個工作天(含)以上之教育訓練,中央造幣廠人員生活費與旅費(含機票)等,由中央造幣廠負責。訓練課程須包含設備總覽、特性、工作原理、操作、安全指導、維修及緊急操作訓練等。
(1)檢舉受理單位:桃園市調查處之檢舉電話為:886-3-332-8888,檢舉信箱為:330907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61,傳真:886-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61,傳真:886-2-2382-2010。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投標廠商請注意】
本案為GF3-114023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3-114023 辦理公告,惟書面及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3-114023-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14年6月9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3-114023-1繳納押標金。
【註】本案已製妥第114-04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