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臺灣鐵路管理局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至全數車輛驗收合格後3年內按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1.車輛零組件及耗材擴充採購:依據「臺鐵規範」第1.1.2~1.1.4節所列之備品與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除備註條款第12.2(3)所列之項目外)
2.空調通勤電聯車。
3.以上保留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以新臺幣50億元(含稅)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1,5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 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任一項資格規定:
(1)投標廠商應是電聯車製造廠商,負責提供本案車輛之設計、製造、組裝,並具有第2.2節之實績及第2.3節之財力條件者。
(2)投標廠商非電聯車製造廠商:投標廠商應能夠取得電聯車製造廠商之承諾供應本案設備,且該電聯車製造廠商須自行履行車輛之設計、製造、組裝;以及投標商能履行有關本案及契約文件上所述工作,並具有第2.2節實績及第2.3節財力條件者,惟第2.2節之實績得以製造廠商之實績取代。
具前項(2)資格之電聯車製造廠商:其僅能承諾1家投標廠商,且不得以前項(1)資格再投標。
(3)投標廠商應具有不鏽鋼或鋁合金車體焊接及組裝動力客車之實績,並具有第2.3節財力條件且與具有第2.2節實績之廠商技術合作者,技術合作之廠商不得再另行參與本案投標。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招標。(註: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產品來源地區】:依「臺鐵規範」第3.2.3 (4)節規定。
【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3.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6號。
【履約期限】:
1.空調通勤電聯車520輛:共分5批次交貨,交貨至臺灣鐵路管理局指定地點(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港支線軌道或支線)。每批得以小批交車,每小批至少需1列車組(10輛)。
(1)第1批2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24個月內交貨。
(2)第2批10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42個月內交貨。
(3)第3批12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54個月內交貨。
(4)第4批14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66個月內交貨
(5)第5批14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72個月內交貨。
(6)其餘詳「臺鐵規範」第1.4節規定。
2.「臺鐵規範」1.1.2節備品、「臺鐵規範」1.1.3節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可分批交貨,交貨至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同一項目之備品應全部於同一批次交貨。備品於簽約日次日起第60-66個月,應全數交貨完畢。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於簽約日次日起第66-72個月,應全數交貨完畢。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正招標文件第20頁,已製妥第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
【第2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招標文件部分內容,已製妥第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3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僅修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已製妥第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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