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F2-106073 已截止

空調通勤電聯車520輛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07/03/12 截止日:107/03/30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25,729,200,000

押標金
$ 50,0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7/03/30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5 - 鐵路及電車軌道之機車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開標二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聯絡人 開標二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15.18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臺灣鐵路管理局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至全數車輛驗收合格後3年內按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1.車輛零組件及耗材擴充採購:依據「臺鐵規範」第1.1.2~1.1.4節所列之備品與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除備註條款第12.2(3)所列之項目外) 2.空調通勤電聯車。 3.以上保留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以新臺幣50億元(含稅)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50元
系統使用費 75元
文件代收費 38元
總計 86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1,5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 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30 10:00
開標時間 107/03/30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任一項資格規定: (1)投標廠商應是電聯車製造廠商,負責提供本案車輛之設計、製造、組裝,並具有第2.2節之實績及第2.3節之財力條件者。 (2)投標廠商非電聯車製造廠商:投標廠商應能夠取得電聯車製造廠商之承諾供應本案設備,且該電聯車製造廠商須自行履行車輛之設計、製造、組裝;以及投標商能履行有關本案及契約文件上所述工作,並具有第2.2節實績及第2.3節財力條件者,惟第2.2節之實績得以製造廠商之實績取代。 具前項(2)資格之電聯車製造廠商:其僅能承諾1家投標廠商,且不得以前項(1)資格再投標。 (3)投標廠商應具有不鏽鋼或鋁合金車體焊接及組裝動力客車之實績,並具有第2.3節財力條件且與具有第2.2節實績之廠商技術合作者,技術合作之廠商不得再另行參與本案投標。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招標。(註: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產品來源地區】:依「臺鐵規範」第3.2.3 (4)節規定。 【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3.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6號。 【履約期限】: 1.空調通勤電聯車520輛:共分5批次交貨,交貨至臺灣鐵路管理局指定地點(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港支線軌道或支線)。每批得以小批交車,每小批至少需1列車組(10輛)。 (1)第1批2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24個月內交貨。 (2)第2批10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42個月內交貨。 (3)第3批12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54個月內交貨。 (4)第4批14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66個月內交貨 (5)第5批14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72個月內交貨。 (6)其餘詳「臺鐵規範」第1.4節規定。 2.「臺鐵規範」1.1.2節備品、「臺鐵規範」1.1.3節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可分批交貨,交貨至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同一項目之備品應全部於同一批次交貨。備品於簽約日次日起第60-66個月,應全數交貨完畢。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於簽約日次日起第66-72個月,應全數交貨完畢。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正招標文件第20頁,已製妥第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 【第2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招標文件部分內容,已製妥第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3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僅修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已製妥第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30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開標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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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97673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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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二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73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15.18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臺灣鐵路管理局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至全數車輛驗收合格後3年內按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1.車輛零組件及耗材擴充採購:依據「臺鐵規範」第1.1.2~1.1.4節所列之備品與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除備註條款第12.2(3)所列之項目外) 2.空調通勤電聯車。 3.以上保留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以新臺幣50億元(含稅)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50元
系統使用費
75元
文件代收費
38元
總計
86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1,5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 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30 10:00
開標時間
107/03/30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任一項資格規定: (1)投標廠商應是電聯車製造廠商,負責提供本案車輛之設計、製造、組裝,並具有第2.2節之實績及第2.3節之財力條件者。 (2)投標廠商非電聯車製造廠商:投標廠商應能夠取得電聯車製造廠商之承諾供應本案設備,且該電聯車製造廠商須自行履行車輛之設計、製造、組裝;以及投標商能履行有關本案及契約文件上所述工作,並具有第2.2節實績及第2.3節財力條件者,惟第2.2節之實績得以製造廠商之實績取代。 具前項(2)資格之電聯車製造廠商:其僅能承諾1家投標廠商,且不得以前項(1)資格再投標。 (3)投標廠商應具有不鏽鋼或鋁合金車體焊接及組裝動力客車之實績,並具有第2.3節財力條件且與具有第2.2節實績之廠商技術合作者,技術合作之廠商不得再另行參與本案投標。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招標。(註: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產品來源地區】:依「臺鐵規範」第3.2.3 (4)節規定。 【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3.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6號。 【履約期限】: 1.空調通勤電聯車520輛:共分5批次交貨,交貨至臺灣鐵路管理局指定地點(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港支線軌道或支線)。每批得以小批交車,每小批至少需1列車組(10輛)。 (1)第1批2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24個月內交貨。 (2)第2批10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42個月內交貨。 (3)第3批12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54個月內交貨。 (4)第4批14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66個月內交貨 (5)第5批140輛:於簽約日次日起72個月內交貨。 (6)其餘詳「臺鐵規範」第1.4節規定。 2.「臺鐵規範」1.1.2節備品、「臺鐵規範」1.1.3節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可分批交貨,交貨至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同一項目之備品應全部於同一批次交貨。備品於簽約日次日起第60-66個月,應全數交貨完畢。特殊維修工具、儀器和測試設備於簽約日次日起第66-72個月,應全數交貨完畢。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正招標文件第20頁,已製妥第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 【第2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招標文件部分內容,已製妥第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3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僅修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已製妥第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30 10: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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