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108-B193 已決標公告

「學雜費入口網新增支援ODF文件格式」採購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8/10/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桓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38,000
原始預算
$ 860,000
底價金額
$ 776,000
決標折數
82.2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9/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0/01 17:00
開標時間 108/10/02 15: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交貨時程如下: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2.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3.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系統開發。 4.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系統軟體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5.如廠商提交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經本行審核結果未符需求訪談內容之處理: (1)本案廠商因開發應用系統提交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經本行審核結果其內容與需求訪談不符者,廠商需於本行通知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修正並交付本行,所交付修正後功能需求說明書應經本行確認符合需求訪談內容為止。 (2)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提送之時間如已逾本項目之履約期限(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之功能需求說明書),其逾期提送之逾期違約金按本規格書第肆、四、(二)之罰則條款規定計罰。惟如功能需求說明書有退回廠商修正並重新提交之情形,則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將扣除本行審閱功能需求說明書之期間。 6.於本行完成功能需求確認後,如因業務需求或制度變更,廠商需免費提供全部應用系統0.25個人月人力(人月計算由雙方議訂)之功能需求變更或新增服務,時程順延期間由雙方另行議訂。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類似本案金融機構代收系統之承作及維護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二、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三、本案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投標。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記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0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9/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0/01 17:00
開標時間
108/10/02 15: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交貨時程如下: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2.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3.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系統開發。 4.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系統軟體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5.如廠商提交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經本行審核結果未符需求訪談內容之處理: (1)本案廠商因開發應用系統提交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經本行審核結果其內容與需求訪談不符者,廠商需於本行通知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修正並交付本行,所交付修正後功能需求說明書應經本行確認符合需求訪談內容為止。 (2)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提送之時間如已逾本項目之履約期限(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半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之功能需求說明書),其逾期提送之逾期違約金按本規格書第肆、四、(二)之罰則條款規定計罰。惟如功能需求說明書有退回廠商修正並重新提交之情形,則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將扣除本行審閱功能需求說明書之期間。 6.於本行完成功能需求確認後,如因業務需求或制度變更,廠商需免費提供全部應用系統0.25個人月人力(人月計算由雙方議訂)之功能需求變更或新增服務,時程順延期間由雙方另行議訂。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類似本案金融機構代收系統之承作及維護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二、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三、本案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投標。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記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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