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總務處採購一科
履約期限
108年10月26日二二八和平公園露天音樂台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適用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8.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投標須知附件。
9.審查方式(本案採序位法):
(1)投標文件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即抽籤決定參加下一階段簡報順序,合格廠商應按
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進行簡報。
(2)簡報規則:簡報當日投標廠商應就企劃書內容,以國語提出簡報,前項簡報請自備
電腦軟硬體設備(本行僅提供投影機供廠商簡報),逾指定時間10分鐘未到場簡報
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廠商如有簡報資料,得於簡報時提出1式12份),各投標廠
商依簡報順序進場進行簡報,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簡報8分鐘按短鈴,簡報10分
鐘按長鈴後廠商停止簡報),廠商答詢以10分鐘為限(經審查委員會要求得延長
之)並答覆審查委員有關問題之詢問,答詢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於答詢結束後退
場。
10.審查項目及配分:
(1)企劃創意:(30分)、
整體音樂會企劃創意表現、藝術總監(導演或製作人)、舞台藝術總監、主持人及
公關操作議題能力。
(2)內容規劃完整性: (35分)
音樂會流程規劃及流暢性、場地佈置、音樂會音響音效等器材設備。
音樂會內容之設計與規劃(節目流程規劃設計與創意,應涵蓋本招標規範二、三所
有活動需求內容),古典樂器演奏配合演唱規劃。
音樂會內容涵蓋之軟硬體及周邊配套規劃(例如站臺階梯、鋼琴、音響、喇叭配置
支數、螢幕、投影機融合系統、錄影、帳篷…等),音樂會場地整體配置圖。
音樂會週邊妝點佈置創意(具星空音樂會氛圍)。
(3)音樂會價格之完整性與合理性。(20分)
以表格方式逐項列計預算分配,包括:創意設計(含創意發想、文案撰寫與美工設計
完稿、LED投影設計及搭配演出舞台主背板變化性設計)、主持人、藝術總監(導演或
製作人)、舞台藝術總監、音樂會企劃、音樂會文宣製作、配合演出人員規劃相關設
備等硬體設備、拍攝、錄影、保險、稅金等一切費用之單價及總價,並不得超過計畫
預算金額。本標案費用須以新臺幣報價(含百分之5營業稅),總價為決標依據。
(4)過去履約績效與能力(得獎紀錄)(5分)。
投標廠商提供最近,曾執行與本計畫相同之經驗及履約實績等,最佳執行案,案件名
稱、委託單位、金額等(戶外合唱或大型古典音樂會執行創意案例),供本行審查參
考。以證明其經驗與能力。
公司簡介:負責人名稱、規模、人力規劃、設備等。
專案負責團隊之執行力及配合度。
過去工作實績。
(5)企業社會責任(5)
為員工加薪: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
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
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
(5)簡報與答詢(5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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