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敬請自備零錢,謝謝合作)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押標金額度
9萬元之金融機構簽發本票等,抬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履約期限
詳「公教人員保險第七次保險費率精算」採購案評選須知三、十四詳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廠商資格應具資格證明文件:經國內登記有案且具備相關精算能力之公司、學術團體、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本案全部完成為止。但精算報告書應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公開發售、郵遞領取,另附回件信封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及電子領標可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4.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5.評選方式:
本委託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事宜。
(1)投標廠商提供資格證件及計畫書供本行評選,計畫書提出後不得要求退還、更換及補件,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理。經本行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交由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
(2)優勝廠商評選方式-依序位法評定優勝順位:
(3)本案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分為各評選項目配分之加總,滿分為100分,所有參與評選之委員評分之加總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及決標之對象。各評選委員依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分數最高者為序位第一、次高者為序位第二,以此類推,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優勝序位第一之廠商,序位數次低者,為優勝序位第二之廠商,其餘依此類推。優勝序位須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同意後決定。最後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4)議價優先順序之排定:
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若標價相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本行將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未依通知時間到場議價者,以棄權論,改由優勝序位第二者辦理議價,以此類推
6.簡報作業:
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於本行通知評選之時間、地點接受本案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其程序如次:
(1)簡報次序,於開標當日抽籤決定,若廠商未到,由開標主持人代為抽籤。
(2)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提出15分鐘簡報,簡報另提出書面資料者,不得變更或補充原計畫書內容,並應加註計畫書頁次,簡報結束後就評選委員所提問題進行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答詢時間以10分鐘(不含評選委員詢問時間)為原則。投標廠商應準時出席,若遲到、未出席簡報或非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全程簡報者,其簡報與答詢之評選項目不予計分。
7. 評選項目及配分(總分100分):
(1)對計畫之瞭解10(2)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30(3)計畫完整性、可行性及執行方式25(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0(5)簡報及答詢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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