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3 11: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3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 號後棟9 樓(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登記(有效期間)及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有效期間)。
(二)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有效期間)之證明文件。
(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文件。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具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本法第51條、第53條執行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等相關法定程序。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如屬該規定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決標不生效力,相關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3.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4.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廠商投標總價比例調整(決標金額/投標總價)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本案得另採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決標金額/預算總額),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與機關另為協議調整之。(如涉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5.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 年 04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如投標廠商經查有前述情事者,屬不得參與本案廠商,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6.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7.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8.廠商履約期間辦理品管及職安業務人員,須分別取得有效期間「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持有該證明文件4年以上者,應另檢附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之結業證書(持有該證明文件2年以上者,應另檢附近2年6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期間所置人員為非專職可跨越標案各1人,以實施自動檢查。 9.押標金(保證金)如欲以支票繳納,詳本投標須知第54條規定,支票抬頭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繳納現金者,請檢附匯款或存款之客戶收執聯等繳納憑據。 10.本採購案既設空調設備估回價金新臺幣8,000元整,由得標廠商估回,繳納期限同履約保證金規定,繳納後另給廠商收據。 11.本案所附之圖說應就現場實際情形為主,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依本須知第20點、政府採購法41條及其細則43條相關規定請求釋疑;如履勘現場請洽 (1)本案現場勘查聯絡人:張科長02-85905376 (2)監造設計單位聯絡人:林先生0933030594 12.禁止非法外籍移工及中國籍工程師滲透。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fetched_at
2026-11-02T01:31:40+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登記(有效期間)及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有效期間)。
(二)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有效期間)之證明文件。
(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文件。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具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