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指定開工之日起21日曆天內履約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文件。
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有效期間)之證明文件。
3.台灣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有效期間)之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廠商投標總價比例調整(決標金額/投標總價)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本案得另採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決標金額/預算總額),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與機關另為協議調整之。(如涉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二)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 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 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 字第09500486090號函)。
(三)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 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四)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五)廠商履約起算日前應辦妥保險。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 年 04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如投標廠商經查有前述情事者,屬不得參與本案廠商,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七)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八)本案既設發電機設備估回價金新臺幣7,000元整,由得標廠商估回,並於開工日前(含開工日)繳納,廠商繳付後開立收據,不得於應付之契約價金中扣除。
(九)廠商履約期間辦理品管及職安業務人員,須分別取得有效期間「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持有該證明文件4年以上者,應另檢附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之結業證書(持有該證明文件2年以上者,應另檢附近2年6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期間所置人員為非專職可跨越標案各1人,以實施自動檢查。
(十)押標金(保證金)如欲以支票繳納,詳本投標須知第54條規定,支票抬頭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繳納現金者,請檢附匯款或存款之客戶收執聯等繳納憑據。
(十一)本案所附之圖說應就現場實際情形為主,如有疑問者,應於投標前先與設計單位(漢良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_陳技師電話: 0981-613-232)聯繫並向本行(唐先生電話:(02)23493151)反映澄清。如對招標文件內容仍有疑義者,應依本須知第20點、政府採購法41條及其細則43條相關規定請求釋疑。
(十二)本案不另行辦理工地說明會,投標前如須實地勘察者,廠商現場勘查前請先連絡分行總務_張襄理電話: (07)-8115171;分機221。
(十三)工地禁止非法外籍移工或中國籍工程師滲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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