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702-277-25 已決標公告

大陸分行數據中心2025年度系統軟硬體支援維護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4/08/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北京銀信長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112,800
原始預算
$ 14,478,040
底價金額
$ 14,168,000
決標折數
99.6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鎔蔚
聯絡電話 (8621)32569900#12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上海分行
機關地址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聯絡人 蔡鎔蔚
聯絡電話 (8621)32569900#122
傳真號碼 (8621)3256947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駐外機構之採購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7/31 17:00
開標時間 114/08/01 14:00
開標地點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2025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駐外機構之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具備安裝、維修、維護、資通安全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須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三) 廠商須提供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五、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須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二) 廠商須提供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為大陸地區採購,預算金額人民幣3,147,400元,折算約新臺幣14,478,040元(匯率以1:4.6計算)。 2.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鎔蔚
聯絡電話
(8621)32569900#12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上海分行
機關地址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聯絡人
蔡鎔蔚
聯絡電話
(8621)32569900#122
傳真號碼
(8621)3256947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駐外機構之採購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7/31 17:00
開標時間
114/08/01 14:00
開標地點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99其他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788號30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2025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駐外機構之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具備安裝、維修、維護、資通安全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須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三) 廠商須提供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五、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須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二) 廠商須提供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上海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為大陸地區採購,預算金額人民幣3,147,400元,折算約新臺幣14,478,040元(匯率以1:4.6計算)。 2.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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