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事務所,無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執行主持人應具如下1.或2.規定資格之一:
1.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暨第2項規定,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同時具有如下(1)及(2)之累積經驗:
(1)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2)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
2.為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歷史建築及聚落類(或古蹟類)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且工作項目範圍同時具修復或再利用、工作報告書、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資格者。
(二)符合上揭執行主持人資格者應出具之證明文件:
1.屬符合上揭(一)-1.之資格者應同時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實際完成2件以上古蹟(含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工作報告書之主持人證明文件。
(3)實際完成古蹟(含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2件者之主持人證明文件。
2.屬符合上揭(一)-2.之資格者應出具列名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公佈「歷史建築及聚落類(或古蹟類)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且工作項目範圍同時具修復或再利用、工作報告書、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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