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A.7.31.1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邱先生 |
| 聯絡電話 | (02)23494228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
| 傳真號碼 | (02)2349318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
|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 300,550元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2/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1/18 13:30 |
| 開標時間 | 106/01/18 14: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200,000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75日曆天內履約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1)「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影本。(無核發書面登記證者可列印主管機關網站資料)。 2.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本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品管費」、「環保安衛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品管工程費」、「環保安衛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本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則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採購之重行招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 (4)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5)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6)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7)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8)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20日內提出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含職業安全衛生)送設計單位審查轉本行核定,另材料送審詳監造計畫書。 (9)廠商勘查現場前請先洽詢高雄分行謝襄理、電話07-2515131轉278;鳳山分行廖襄理、電話07- 7416131轉230。 (10)本案保固期1年,施工中並應配合上級單位施工查核,請投標廠商務必詳細估價及勘查現場,並考量自身履約能力。 (11)本案廠商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營造業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施工前應將人員資料送設計單位審查。 (12)本案得標廠商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品質管理自主檢查表及勞工安全自主檢查表;另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填寫督察紀錄表。 (13)本工程請依規定向各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倘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致機關遭受逾繳罰款情事者,該項罰款由廠商負擔。 (14)廠商施工前應辦妥營造綜合保險。 (15)施工地點:1.高雄分行801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4號、2.鳳山分行830 高雄市鳳山區曹公路20號。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1/18 13: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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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