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120日內完成測試驗證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負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備電器承裝業及冷凍空調工程業。(詳附加說明)
(二)、當年度電器承裝業及冷凍空調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四)、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合格登記執照(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負具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備電器承裝業及冷凍空調工程業。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當年度電器承裝業及冷凍空調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三)、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1. 最近1期或前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四)、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合格登記執照(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二、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完成安裝測試,於功能審查合格後竣工。
三、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於廠商評分合格後辦理價格標,廠商應備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各項文件,填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密封於價格封,併同其他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1式15份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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