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後1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即應負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並具備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資格(詳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三)當年度或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電器承裝業者(廠商須具提報材料送審及出廠證明、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自主檢查表及工程日誌報表、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資料等書面文件之能力):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並具備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資格(需檢附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本,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以上皆影本)
(三)當年度或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
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營造業法加入工業、商業團體或營造業公會之證明文件(需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
(四)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後120日內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