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於決標次日起至本案保固期滿止,得配合本案之相關服務升級作業,於新臺幣700萬元額度內辦理增購。增購之服務及作業方式仍須滿足專案規範,並先以本章節規範之「總程式支數15%」辦理功能增修;倘該程式增撰幅度尚無法涵蓋功能增修需求,再辦理700萬元額度內之後續擴充。(2)本專案保固期滿結束後,得辦理後續擴充服務,擴充期限為2年。每年費用不得高於「本案契約價金並計入前項後續擴充金額」之1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另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四)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附加說明
一、有關RFP內容部分文字錯植部份說明如下:
(一)第83頁「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第四點評選標準第1項配分誤植為0,更正後配分為10。另,評選項目項次4及項次5誤植為5及6,併同更正。
(二)第86頁「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第1至第4項配分誤植為0,更正後各項配分依序為10、40、20、20、10。另,評選項目項次4及項次5誤植為5及6,併同更正。
二、招標文件標案名稱原為「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系統-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系統委外服務案」,刪除「服務」二字,更正為「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系統-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系統委外案」。
三、RFP表4-3-1重要查核要項及交付項目表項次21、23、26、29、33、37等驗收內容,所需驗收項目次序有所誤植,爰更正各驗收項目內容如下:
項次7 第1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1~6及2.表4-3-2
項次12 第2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8~11及2.表4-3-2
項次21 第3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13~20及2.表4-3-2
項次23 第4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22及2.表4-3-2
項次26 第5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24~25及2.表4-3-2
項次29 第6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27~28及2.表4-3-2
項次33 第7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30~32及2.表4-3-2
項次37 第8期驗收,驗收內容為1.表4-3-1項次34~36及2.表4-3-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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