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0916 已決標公告

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受僱員工薪資暨附帶專案調查填表紀念品」財物採購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決標日:113/05/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丞楊禮品工藝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07,920
原始預算
$ 2,11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9.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代碼 A.5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余秋燕
聯絡電話 (02)33567539
機關代碼 A.57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余秋燕
聯絡電話 (02)33567539
傳真號碼 (02)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4/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5 17:00
開標時間 113/04/26 14:30
開標地點 100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5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主計總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6月24日、113年7月22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一)押標金。 (二)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五)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廠商聲明書。 (八)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九)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評選文件: 1.服務建議書: (1)格式:內容以中文繕打,紙張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 (2)份數:1式9份。 (3)製作需求:詳本案評選辦法。 2.二品項樣品各1式5份。 上述投標文件若無法全部裝入標封時,得自行以紙箱包裝,並將標封粘貼於紙箱上。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服務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標單與建議書報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準。) 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 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 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 (*.tkn檔)一併裝入標封內,一齊寄(送)達。(如未繳交者,機關得 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二、決標方式:依本案評選辦法第四點辦理。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有關規格內容等問題請洽本總處國勢普查處薪資調查科承辦人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80-3632。投、開標程序及其他疑問請洽本總處秘書室事務管理科本案承辦人余小姐,聯絡電話:(02)3356-7539。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代碼 A.57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余秋燕
聯絡電話
(02)33567539
機關代碼
A.57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余秋燕
聯絡電話
(02)33567539
傳真號碼
(02)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4/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5 17:00
開標時間
113/04/26 14:30
開標地點
100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5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主計總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6月24日、113年7月22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一)押標金。 (二)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五)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廠商聲明書。 (八)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九)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評選文件: 1.服務建議書: (1)格式:內容以中文繕打,紙張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 (2)份數:1式9份。 (3)製作需求:詳本案評選辦法。 2.二品項樣品各1式5份。 上述投標文件若無法全部裝入標封時,得自行以紙箱包裝,並將標封粘貼於紙箱上。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服務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標單與建議書報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準。) 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 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 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 (*.tkn檔)一併裝入標封內,一齊寄(送)達。(如未繳交者,機關得 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二、決標方式:依本案評選辦法第四點辦理。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有關規格內容等問題請洽本總處國勢普查處薪資調查科承辦人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80-3632。投、開標程序及其他疑問請洽本總處秘書室事務管理科本案承辦人余小姐,聯絡電話:(02)3356-7539。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9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393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80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