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以續約1次為限,並以新臺幣85萬元為上限,價金另議定。(本採購屬年度例行性質,應俟機關109年度預算通過後契約始生效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1份(登記證或證明文件應含有機電檢驗技術維護項目或登記行業代碼為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廠商)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影本1份【須以得標廠商名義登記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電氣負責人】。
(二)其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商工登記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如有需要請自行至現場(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了解,並與業務單位承辦人陳朝英先生聯絡,電話:(02)26665520轉109,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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