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中心採購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前述廠商均應檢附合格證件或列印公開於該 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3)信用證明。
(2-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5)採購標單(含標價清單)。
(2-6)企劃書1式6份。(格式、完整性、內容、份數等,均納入評審計分之考量,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之依據)。
(2-7)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4萬元整,機關抬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機關抬頭錯誤視為資格不合格)。
(2-8)有關大陸產品或服務切結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3年6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三、廠商作業時間應配合機關(六堆園區)開閉館時間,相關之施作不得影響展館之正常運作,另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施作時間安排後,通知廠商配合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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