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附具之證明文件:
(2-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3)信用證明。
(2-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2。
(2-5)議價單。
(2-6)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7)有關大陸產品或服務切結書(正本)。
(2-8)企劃書一式8份(企劃書之格式、完整性、內容、份數等,均納入評審計分之考量,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之依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履約各分段進度: 詳如需求說明書第玖條。
玖、履約個分段履約期限:
(一)設計階段:
1. 乙方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須提送「規劃與基本設計書圖」1式6份予甲方審核,需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及辦公處所、基本設計內容等。
2. 乙方於「規劃與基本設計書圖」經甲方核定後,應於15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1式6份予甲方審核。
3. 乙方於「細部設計書圖」經甲方核定後,應於10 日曆天內提送「發包預算書圖」1式6份予甲方辦理工程發包事宜,並於發包期間協助甲方相關作業。
(二)監造階段:
1. 乙方於發包工程決標日次日起3日曆天內須提送「監造計畫書」1式3份予甲方審核。
2.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及結算(含工程保固)完成為止(含填列完成驗收結算證明書及發包工程費等,須辦理結算之相關資料文件送甲方審核)為止。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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