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與本案相關服務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並能提供本案需求服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本專案期程預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第四階段工作完成日止,工作期程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一併計入。本中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時限,階段進度如下:
一、第一階段:決標日之次日起30天內須提交全案執行計畫書內含完整之展覽架構、展覽文案與展出文物、執行期程表(含海外館際交流借展執行期間)等資料送本中心審核。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展覽架構與文案經本中心審定通過起14天內提交展示細部設計書及電子檔。本階段須完成展覽風格調性、主視覺、空間配置與單元設計等整體規劃。並提出示之平、立面施工圖、展示設備、文物展櫃等細部設計書圖(含尺寸)、相關展示輸出圖文版面編排、文宣品完稿等細部設計書圖(含尺寸)草稿。
三、第三階段:展示細部設計書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20天內提交開展記者會計畫書(含)電子檔。並須完成展示之平、立面施工圖、展示設備、文物展櫃等細部設計書圖(含尺寸)、相關展示輸出圖文版面編排,以及文宣品定稿且確認印送日期、展品保險(含海外借展品)相關事項等。
四、第四階段:本階段應於預定開展日前完成佈展與開展記者會等相關事項,並執行兩場教育訓練等所有工作後7天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式四份,提報本中心辦理全案驗收。
結案成果報告書應含:
(一)展示文案、圖面資料、竣工圖說、展品清冊等設計完稿PSD或JPEG、TIFF、AI、SKB、DWG等便於瀏覽之檔案格式,以及可編輯之原始工作檔案。
(二)多媒體互動程式或數位內容檔案之原始檔案。
(三)攝、錄影音紀錄等。
(四)結算明細表(包含設備清冊)。
(五)各式保險以及相關文件。
(六) 開展記者會之相關影像紀錄。
貳、107年2月27日更正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